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危爆物品探测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0年7月29日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建立先进的危爆物品探测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力争成为本行业复合型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我国危爆物品快速检出和暴恐活动防控能力,促进我国危爆物品安全检测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中心设理事会、科技委员会、六个技术部门及综合办公室。

第四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科技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责任制。理事会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包括确定中心发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领域、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监督科技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聘任中心主任等重大事宜的决策。科技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指导中心科学研究方面的工作,对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作整体把控。中心充分发挥理事会、科技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不定期听取对中心发展的建议,有关研究方向及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提请理事会、科技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由中心主任领导副主任综合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聘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知识产权、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仪器管理等,并接受中心全体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中心下设新型扫描探测技术、防爆安检大数据技术、快速安全检测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公共技术及集成、智能分选六个研究室。各研究室由研究室主任负责,是中心的基本功能单位,享有一定的人、财、物自主权。

第七条 中心设立综合办公室,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负责中心各分支机构人、财、物的协调,对外信息交流,成果推广转化等工作。

第三章 人事制度

第八条 中心用人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联合、流动、开放、竞争"的运行管理原则,结合清华大学的相关规定及中心的聘任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与客座研究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中心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清华大学工物系、电子系、自动化系以及同方威视相关人员中聘任。客座研究人员包括利用中心开放基金在中心进行独立或合作研究的人员,利用中心科研条件与中心人员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国内外研究人员,以中心名义申请得到国家及各部委的访问学者基金支持在中心开展工作的访问学者等。

第十条 中心欢迎本领域内高水平人才申请加入中心。申请人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之一,可提请作为中心固定研究人员:

⑴ 对中心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⑵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际或国内省部级以上学术个人成就奖或荣誉、或入选省部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人才计划者;

⑶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第十一条 中心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坚持结果导向,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以及因毕业等原因调离本中心的研究人员,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事先有协议约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 以上归属本中心的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中心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中心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第十四条 凡利用本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其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报,必须署名本中心。中心署名形式为:危爆物品探测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Dangerous Articles and Explosives Detection Technologies)。

第十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在本中心所取得的成果,本中心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非本中心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以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与中心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中心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中心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本中心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中心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所属中心的仪器设备要严格管理,大型设备面向国内开放,有偿使用。仪器设备外借使用时,要按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实行专管共用,每一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配备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登记、维护等工作。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中心的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⑴ 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⑵ 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⑶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⑷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⑸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心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⑹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中心财务管理按照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所有。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科技委员会、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各方向学术带头人及相关人员商议解决。



危爆物品探测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二〇二四年四月